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三亚市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各区农业农村局,社会化服务组织:
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25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和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25〕199号)文件精神,为组织实施好2025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现将《三亚市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31日
三亚市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
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组织实施好2025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大力推动我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我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共200万元,要求完成至少2.22万亩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面积。重点推进以下任务落实:一是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重点发展面向小农户,围绕粮油作物的生产托管服务。二是推动社会化服务主体发展,聚焦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培育发展一批专业化水平高、具备全链条托管能力的服务主体。三是打造“农服超市”综合服务平台。鼓励更多的服务主体搭建“农服超市”,整合农资供应、技术指导、金融保险等资源,打造线上线下融合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制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规范、推广区域性农业服务APP等,为小农户提供精准化决策支持。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一)服务内容。围绕为水稻、玉米、甘薯、花生等粮油作物,开展机耕、机插秧、机育秧、机械化收割、无人机打药、机播、撒肥、烘干等关键薄弱环节、多环节和全链条托管服务。支持各类服务主体推广应用集成配套的综合性解决方案,促进高产高质、节本减损。支持各类服务主体为撂荒地复耕复种开展托管服务。任务面积核算按照A=0.35A1+0.26A2+0.13A3+0.26A4执行,其中A为项目绩效任务面积,A1、A2、A3、A4分别为耕、种、防、收各环节托管服务面积。
(二)补助机制。一是按照坚持突出服务小农户的原则,安排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即种植面积小于50亩)的社会化服务项目面积,占比应高于60%以上;服务种植规模在50亩及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及种植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的社会化服务项目面积,占比应低于40%以下。二是防止政策垒大户,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当年累计享受项目补助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承接项目的单个社会化服务组织获得的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资金的四分之一。
(三)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承接项目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农业服务专业户、农业服务类企业等服务组织。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须具备一定条件:1.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2.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3.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4.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四)补助标准。一是服务小农户的财政补助比例占服务价格的30%(财政补助=服务面积×服务价格×30%),小农户享受服务价格的优惠原则上不低于财政补助比例的50%;二是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财政补助比例占服务价格的20%(财政补助=服务面积×服务价格×20%),规模经营主体享受服务价格的优惠原则上不低于财政补助比例的50%;三是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四是因服务价格与市场行情、供需变化、区域地块等因素有关,服务价格不超过参考价×120%的,按实际服务价格计算财政补助,超过参考价×120%的,最高以参考价×120%计算财政补助。
(五)补助方式。采取“先服务、后补助”“先报先得”方式,项目资金用完为止。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服务一批、验收一批、补完为止原则,根据项目实施服务主体实际作业量、补助比例,分批次对服务组织进行验收。补助资金全部补助服务主体时,服务主体要预先支付或从服务费中扣减服务对象应获得的补助资金,仅收取服务对象部分服务费用,不得对服务对象收取全额服务费用又领取财政补助。
(六)补助约束。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规范“带机入社”等行为,防止出现以整合农机的名义,转包、分包项目,套取财政资金。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同一地块的同一服务环节在单季内不可重复享受财政补助,已享受财政项目补助的不能再重复享受本项目补助资金。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三、项目实施流程
(一)确定补助范围。经确定承接项目的服务组织在2025年1月1日之后开展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
(二)确定服务组织。坚持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组织评审、公示公告等程序,择优选定服务组织,同时建立监管机制,对服务对象满意度低、绩效评估不达标或在服务过程中虚报服务面积、套取项目资金的服务组织及时终止服务合同,取消其五年内承担项目任务的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1.自愿申报。服务组织填写《三亚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承接主体申请表》(附件3)和《三亚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主体承诺书》(附件4)并附相关申报材料,于2025年8月9日前,经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意见后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表和承诺书;
(2)服务组织简介(含经营规模、人员构成、机械设备数量、年服务作业面积、主要服务作物等情况);
(3)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
(4)农业机械设备清单及照片(至少有一台自有设备);
(5)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6)相关业绩合同(至少五个及以上业绩);
(7)各类荣誉证书等材料。
2.组织评审。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服务组织的申报材料后,组织进行审核择优选定,原则上选定的服务组织不少于3个,各区(育才生态区)均要开展社会化服务。鼓励服务组织跨区开展服务。优先选择有作业监测终端应用的服务组织承接项目。优先支持承担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任务的服务主体承接项目。
3.公示公开。选定的服务组织进行公示7天。
4.选定服务组织。经公示无异议后选定服务组织,并通知开展服务作业。
(三)签订服务合同。服务组织确定后与市农业农村局签订合同,同时与服务对象签订《三亚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合同》(附件5)。
(四)提供服务作业。服务组织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规范开展作业,及时、准确记录项目实施内容,填写《三亚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单》(附件6),由服务组织和服务对象签字加盖手印或印章,双方对服务的真实性、满意度和作业质量负责。服务过程必须留存作业合同、作业单、作业照片、作业轨迹等材料,作为核实服务地块、服务面积、补助资金发放等重要的佐证依据。
(五)监督项目实施。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村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要到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指导,市农业农村局要组织抽查监督,同时委托第三方实施全过程监管。
(六)核实服务对象和作业内容。本项目采取分批验收的方式,服务组织完成一定作业面积后可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第三方验收机构按照作业合同、作业单、作业照片、作业轨迹等佐证材料,采取数据核对、入户调查、实地查看、电话随机抽查等形式进行验收,并按照比例进行抽验,核实服务对象和服务面积的真实性,服务收费及支付情况,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同时剔除服务组织自有耕地面积。经核实证明后,填报《三亚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核算表》(附件7),作为项目验收凭证和资金结算依据。
(七)补贴资金拨付。经验收合格且服务组织的服务地块、服务面积、补助金额经公示无异议的,拨付补贴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补贴资金。
(八)项目总结。市农业农村局及时总结项目成功的典型经验,分析和解决项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项目实施措施,项目完成后,于2025年12月底前对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区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把项目实施工作当作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工作议程,组织专人负责,市、区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积极开展检查督促工作。
(二)强化工作指导。市、区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行业的管理和指导。指导服务组织按照规范的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分类建立服务台账和档案。
(三)强化质量监管。利用“农服超市”“农机券”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项目管理,创新监管手段。市、区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任务执行的定期调度和督促指导,及时掌握项目任务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服务组织履约情况的监管,引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将农民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设置举报电话为0898-88271197,及时受理并解决群众反映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问题。
(四)强化资金管理。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资金只能用于生产过程的服务补贴。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补助资金,掌握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补助资金“跑、冒、滴、漏”,对于违规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规范。
(五)强化经费保障。为确保项目工作顺利实施,工作经费从农村综合改革经费中统筹使用,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有关监督检查、专家团队服务、验收审计、宣传培训、指导验收等工作顺利进行。
(六)强化宣传引导。市、区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营造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惠农的良好氛围和环境,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要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积极支持村两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发挥组织作用和服务作用,引导组织农户统一接受耕、种、防、收等生产托管服务,集中连片或整村推进托管服务。
(七)强化绩效考核。市、区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按照要求每月20日前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填报资金使用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