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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三亚市农业设施设备权属登记申报流程(试行)》的通知
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各区农业农村局:
为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农业设施设备权属登记管理工作落实,我局制定了《三亚市农业设施设备权属登记申报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8日
(联系人:王超,联系电话:88225704、18789613977)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农业设施设备权属登记申报流程
(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权属管理工作机制,规范全市农业设施设备权属登记办理流程,保障农业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我市农业设施设备权属登记工作标准化、规范化落地实施,根据《海南省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申报流程,具体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符合《方案》规定条件、合法拥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及各类农业经营主体。
二、申报流程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质押登记、注销登记。其中初始登记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化流程办理:
(一)提交书面申请。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人作为申报主体,整理齐全《方案》要求的全套申报材料,以正式书面形式,向所在区(育才生态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主动申报设施设备权属相关信息,依规提交完整、真实、有效的申请资料。
(二)资料审核与现场查验。区(育才生态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接收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重点核查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同步核验设施设备用地合规性、合法性。
1.初审不通过:申请材料缺失、不符合要求、用地不合法、被取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不予受理登记申请,由经办部门出具书面告知文书,清晰列明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退回申报材料。
2.初审通过:正式受理登记申请,并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实地现场查验,核实设施设备实际位置、规格数量、使用状态、建设用途等实际情况。
现场查验工作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现场查验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报主体。现场查验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详细注明问题原因,以书面形式正式告知申报对象。
(三)公告审核结果。针对现场查验合格、符合登记条件的申报项目,区(育才生态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要求,对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权属登记相关事项进行公开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保障登记工作公开、公正、透明。
(四)登记归档入册。公告期满无异议后,由区(育才生态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最终确权登记工作,将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登记信息准确录入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登记簿,并同步在海南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完成线上登记备案,实现线上线下信息一致。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登记簿是判定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归属、明确权属内容的依据。权属登记证书记载信息与登记簿信息不一致时,一律以登记簿登记内容为准。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登记簿由区(育才生态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安排专人统一管理、规范保管,长期存档备查。
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质)押登记、注销登记:申报主体可依据《方案》要求备齐对应材料,向所在区(育才生态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流程、审核标准、公告及登记环节均参照初始登记流程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严守登记工作原则。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登记工作,严格遵循“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设施农用、设施与用地一致”的原则。坚持尊重主体意愿、实事求是核查、规范精准登记,确保所有登记设施设备切实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实现设施设备与配套用地权属、用途、范围高度统一。
(二)明确申报必备条件。所有申请权属登记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须同时满足两项必备条件:一是资产权属清晰、无产权纠纷;二是设施设备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处于在用状态,即将报废、改变用途、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等情况的设施设备不予登记。
(三)规范查验审核机制。建立归口管理、两人及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验的审核查验机制。区(育才生态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明确牵头统筹登记审核工作具体工作部门,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冷链物流、农产品加工等相关业务分管部门,依据职能分工配合牵头部门,协同开展对应领域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的现场查验审核。
(四)统一登记发证标准。坚持集约规范登记原则,各农业经营主体名下合规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原则上统一合并登记至一本权属证书,杜绝多头登记、重复发证。登记工作所使用的申请表、登记表、登记证、登记簿等制式文本、表格模板,参照省级《方案》标准执行。
(五)落实档案管理制度。区(育才生态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相关档案资料实施一证一档电子档案管理,将所有申报材料、审核记录、查验报告、公示文件、登记凭证等资料全部电子化归档,做到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可查可溯、长期留存。
(六)严明申报主体责任。申报主体对所有提交的登记申报材料、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对在登记申报过程中存在隐瞒实情、伪造材料、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立即撤销登记信息、收回权属证书,依规追究相关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