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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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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4 16:44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三亚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结合三亚市实际出台《三亚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依据及参考文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12月26日)

(二)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2017年)

(三)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7年12月26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0年7月1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10年5月1日)

(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

(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八)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财政部(96)财农字第50号)

三、目标任务

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制度创新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规则,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基本利益,确保三亚市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5个章节。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制定此《办法》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管理方法。明确了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为三亚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主管部门,具体由所属单位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市财政部门、市资规部门、市住建部门等按职责配合,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第二章“资产年度清查和定期报告制度”。主要包括资产年度清查的工作内容、基准日和步骤,清查结果定期报告的时间节点。明确了资产年度清查工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实施,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三)第三章“财务活动定期审计制度”。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定期审计的对象和内容。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定期审计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如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四)第四章“审计问题移交、通报和追究查处制度”。主要包括审计问题、问题移交、问题通报和问题追究查处程序。明确了审计问题范围和情形。

(五)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此《办法》的解释部门、施行时间。

五、名词释义

(一)财务管理: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和组织管理等过程中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以综合效益为中心所发生的收支、结算、分配等管理活动。

(二)监督: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实施事中和事后监督,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主要监督管理方法有资产年度清查、定期财务审计。

(三)资产年度清查:按年度对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在此基础上要核实资产账面与资产实际是否相符,并考核其经营成果、盈亏状况是否真实,并作出结论。

(四)定期报告:按照固定的时间周期公布的报告,此处指将上一年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结果应于次年3月1日前上报。

(五)定期审计制度:按照固定的时间周期实施的审计,包含对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的审计,对理事长(或监事长)等高层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对重大事项实施的专项审计。

(六)审计问题:指开展财务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影响财务活动及其成效的行为,审计中查出相关违反法规的行为,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造成损失的行为。

(七)纪律责任:党员对在执行事务过程中犯有的尚未构成违法或虽已构成违法但情节较为轻微而不追究法律责任的违纪行为制裁。

(八)刑事责任: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刑事责任。

(九)通告:原义为普遍地通知,此处指大范围的告知,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事项的周知性公文。

(十)整改:整顿并改进。

(十一)各类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和滩涂等自然资源;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畜牧、林木、果园、农田水利设施、采矿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3.财政投入、成员出资、社会资金等形成的资产;

4.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股份和股权;

5.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6.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其他农村集体资产。

(十二)年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数据通过资产监管系统逐级审核上报:每年3月1日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审核的清查结果通过资产监管系统上报至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上报至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规定上报至农业农村部。

六、有关事项

(一)《办法》解读人: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农村合作经济管理科科长;联系电话:0898-88271197。

(二)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285号房地产交易中心九楼;联系电话:0898-8827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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