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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民合作社基本信息
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农民合作社基本信息管理制度》已经2023年8月7日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农民合作社基本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推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强化业务指导,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和上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民合作社基本信息,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民合作社成员情况、入股出资情况及经营情况等信息。
第三条农民合作社对其登记的基本信息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推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合作社基本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合作社登记的基本信息通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六条登记机关提供的农民合作社基本信息不齐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农民合作社收集。
第七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收集农民合作社以下基本信息:
(一)注册登记、银行开户;
(二)股权结构、成员组成;
(三)组织机构、工作制度;
(四)办公场地、经营规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登记机关通报的农民合作社基本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告知农民合作社及时更正。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农民合作社基本信息虚假造假的,可以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举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予以处理及限期更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随机对农民合作社基本信息进行抽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农民合作社基本信息抽查工作,并依法使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一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民合作社基本信息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农民合作社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修改农民合作社基本信息,不得非法获取农民合作社基本信息。对非法修改和获取农民合作社基本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农民合作社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三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2023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