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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三亚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各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央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琼农字〔2020〕309号)和农业农村部召开的全国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视频会议等有关精神,为推进我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强化我市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现将《三亚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王发光,联系电话:88271197)
三亚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琼农字〔2020〕309号)和农业农村部召开的全国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视频会议等有关精神,推进我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强化对我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指导和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认定标准。
一、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是农民(含农场、林场、渔场职工)或获得长期土地经营权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人员;
(二)以家庭为单位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场地、设施,经营规模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可采取生产托管或以雇工形式协助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
(五)应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其注册登记的名称应当含有“家庭农场”字样。
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具备的认定规模和标准
(一)经营规模适度。
1.种植业。应达到以下经营规模:
①粮食作物和热带作物类。种植面积50亩以上;
②蔬菜类。常年蔬菜基地面积20亩以上;
③其他作物。标准化种植名、优、特水果20亩以上,茶叶、花卉15亩以上,中药材50亩以上;
④设施农业5亩以上。
2.养殖业。养殖场在适养区内,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有完整的生产、防疫档案,达到以下经营规模:
①生猪:种猪存栏30头以上,或者商品猪年出栏300头以上;
②牛:肉牛年出栏30头以上,或者奶牛存栏10头以上;
③羊:种羊存栏60以上,或者商品羊年出栏150只以上;
④兔:种兔存栏600只以上,或者商品兔年出栏3000只以上;
⑤鸡:蛋鸡、种鸡存栏1000只以上,或者肉鸡年出栏5000只以上;
⑥鸭:蛋鸭、种鸭存栏1000只以上,或者肉鸭年出栏5000只以上;
⑦鹅:种鹅存栏500只以上,或者商品鹅年出栏3000只以上;
⑧鸽子:种鸽存栏1000对以上,或者商品鸽年出栏5000只以上。
3.渔业。从事渔业生产的,年经营收入20万元以上,池塘养殖15亩以上,或者流水养殖10亩以上。
4.其他。从事其它种植业、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年经营收入达到20万元以上,经营规模参照种植业或养殖业的规模标准。种养结合按照种植业、养殖业规模占比执行。
(二)土地经营权相对稳定。所经营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土地承包期或租赁期在5年以上。
(三)生产经营管理规范。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有相关的生产标准和管理制度,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四)具备相对应的农业技能。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掌握必要的农业生产技术。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家庭农场应主动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生产、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入驻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
(六)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具有一定的联农带农能力,重点在技术推广、带动辐射、农民就业、产销对接、品牌共享等方面带动周边小农户发展。
三、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应提供的材料
(一)三亚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详见附件);
(二)基本情况介绍(农场从业人员、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及与之对应指导服务的专业辅导员或农技员等);
(三)营业执照证明材料(复本复印件);
(四)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五)土地流转合同、林权证明和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六)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征信报告;
(七)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八)“三品一标”认证使用和注册商标相关证明(复印件);
(九)家庭农场或农场主其它荣誉证明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