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反馈《三亚市海洋牧场建后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我局于2026年6月24日至2026年7月8日,在三亚市政府门户网站就《三亚市海洋牧场建后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展为期15个自然日的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收到社会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经逐条对照、审慎研究研判,具体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予以采纳的意见
1. 第二条优化完善办法适用范围、管护运营主体定义,明确未竣工验收、未移交项目的临时管护责任,予以采纳。
2. 第十二条完善恶劣天气、海况、不可抗力情形下设施应急报告、临时防护及修复机制,予以采纳。
3. 完善管护运营主体履职不到位的限期整改、年度考核、违法移送、生态损害处置、履约保证金扣除及当事人申辩权利保障等内容,予以采纳。
4. 采纳“评估结果运用过程中应当书面告知管护主体、保障其陈述申辩权利”的建议。
5. 第十五条完善项目档案资料按规定期限留存备查相关要求,予以采纳。
6. 规范海域增殖放流品种管理、禁止外来物种放流、严格按省市规定实施增殖放流的建议,予以采纳。
7. 第十七条细化海洋牧场休闲垂钓、生态科普、研学体验等活动管理,明确开放规模管控、禁止违规建设永久性经营性设施,予以采纳。
8. 补充海洋牧场信贷保险、生态产品价值、碳汇收益实现机制,规范国有资产、公共生态资源权属及风险管控要求,予以采纳。
二、部分采纳的意见
1. 第四条建议新增“公益性海洋牧场”“管护运营主体”“管护经营权”定义。
部分采纳:本办法已涵盖相关主体表述,不再增设重复定义条款避免条文冗长,相关权责关系统一在项目管护运营合同中明确约定。
2. 第十一条建议补充牧场管控范围禁止行为及合规活动细化内容。
部分采纳:现有条款内容已完全契合上位法律法规及省级管理规定,条款内容完整规范,无需另行增补调整。
三、不予采纳的意见及理由
1. 第一条建议增加“本办法不得作为新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依据”内容。
不予采纳:上位法律已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设定权限作出明确规定,本办法为行业管护规范性文件,无需重复增设相关约束表述。
2. 第三条建议增加部门监管权限约束、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报送、减轻企业负担相关内容。
不予采纳:各行业主管部门法定职责已由上位法明确,减负及规范执法内容可通过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落地实施,无需在本办法单独增设约束条款。
3. 第六条建议新增装备型海洋牧场建设与管控专项条款。
不予采纳:农业农村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的意见》已对装备型海洋牧场业态、设施类型、管理边界作出明确定义,本办法不再重复赘述。
4. 第七条、第八条建议调整管护主体遴选与海域使用权衔接相关内容。
不予采纳:本条制度设计、办理流程与《海南省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完全契合,修改将与省级上位文件冲突,不予采纳。
5. 第九条建议补充长期未落实管护主体、保护区划定相关约束内容。
不予采纳:现有条款符合省级办法制度体系,修改将造成与省级文件不一致,不予采纳。
6.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建议调整退出机制相关条款内容。
不予采纳:该条款拟定的退出机制内容,与本项目现行管理文稿相关约定大体一致,未提出创新性优化举措,增设本条无实质管理提升作用,易造成文本内容冗余繁复,故本次不予采纳。
四、总体情况说明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对贴合我市海洋牧场管护实际、合法合规、具备实操价值的建议均予以吸纳完善;对部分理念合理但无需法条增设的建议采取部分吸纳、协议兜底方式处理;对与上位政策冲突、已有上级文件明确、无需重复赘述的建议依规不予采纳。修改后文稿逻辑更严谨、合规性更强、贴合我市海洋牧场常态化管护工作实际。
特此公告。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20日
(联系人:渔业发展科,联系电话:88258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