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三亚市 2025年台风“剑鱼”灾后恢复种植业生产补贴资金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各区农业农村局:
为帮助受灾农业经营主体尽快恢复生产,我局制定了《三 亚市 2025 年台风“剑鱼”灾后恢复种植业生产补贴资金发放实施 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三亚市 2025 年台风“剑鱼”灾后恢复种植业生产补贴资金发放实施细则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24日
(联系人:吴挺福,联系方式:88272632)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2025年台风“剑鱼”灾后恢复种植业
生产补贴资金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台风“剑鱼”灾后重建及恢复生产的工作部署,规范灾后恢复种植业生产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帮助受灾农业经营主体尽快恢复生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灾后恢复种植业生产补贴资金是指省下达三亚市的2025年台风“剑鱼”农业防灾减灾资金2500万元(琼财农〔2025〕827号),其中部分专项用于支持农业经营主体恢复种植业生产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遵循“自愿申报、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采取“先建(修复)后补贴”的方式发放。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补贴对象为在三亚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植业生产,并因2025年第13号台风“剑鱼”遭受损失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及其他农业经营主体。
第五条 补贴标准如下:
(一)粮食作物损失补贴:粮食受灾按200元/亩标准给予补贴,可与其他普惠制的粮食生产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际种粮一次性补贴等)叠加领取。
(二)农业大棚损毁补贴:
1.农业大棚连同钢架整体损毁的按4000元/亩标准给予重建、修复补贴;仅棚膜损毁而钢架基本完好的按2000元/亩标准给予修复补贴。
2.对于区农业农村局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权属为国有的农业大棚,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重建或修复,所需资金从本次补贴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资金分配方案和监督管理;各区、育才生态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政策宣传、申报组织、审核验收和资金兑付等工作。
第七条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诺按规定使用补贴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补贴资金优先保障粮食作物和农业大棚恢复生产,各区、育才生态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照统筹安排、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优先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以及帮扶项目,各区根据本辖区农业灾后恢复生产的实际需要,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使用方向。资金应严格用于与台风“剑鱼”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向:
(一)统一采购与发放农业生产资料:如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膜等,免费发放给受灾严重的农业经营主体及拟于近期开展瓜菜种植的农业生产主体,建立发放、签收等材料台账。
(二)发放冬季瓜菜种植补贴:对于受灾地区恢复种植冬季瓜菜的农业经营主体,可按照市级制定的冬季瓜菜生产补贴方案标准给予补贴。
(三)农业基础设施应急修缮:用于修复受损的田间道路、灌溉沟渠、泵站等小型公益性农业基础设施。
(四)购买灾后恢复生产服务:如组织统防统治、无人机飞防、集中清园消毒、农业技术培训等社会化服务。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用途: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后用于解决灾后恢复生产中其他突出问题的支出。
第十条 方案报备。 各区农业农村局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用途、补助标准、实施方式、监管措施和绩效目标,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备案,作为资金使用和审计的依据。
第十一条 使用补贴资金进行的统一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生产资料、农业基础设施修缮工程、第三方服务等,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符合法定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各区农业农村局对资金的使用安全、规范性和有效性负主体责任。资金使用情况应建立专门台账,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将适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申报主体如实填写《“剑鱼”风灾造成粮食损失补贴审批表》或《“剑鱼”风灾造成农业大棚损失重建(修复)补贴审批表》,并附身份证、银行卡账号、土地权属或流转证明(已购买粮食保险的,提供保险材料中的投保面积、定损面积等信息)、受灾照片等凭证复印件。由所在村委会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出具初审意见,签名盖章后将所有的申报材料(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和承包权证明复印件)装订成册报送各区、育才生态区农业农村局。
第十四条 审核程序:(一)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二)审核结果在区、村两级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公示无异议后,各区制作补贴汇总表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五条 验收程序: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重建修复的农业大棚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资金兑付:市农业农村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至各区,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
第十七条 申报对象在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申报,区、村审核、公示在2025年10月15日前完成,重建和修复大棚在2025年10月15日前完成,粮食、大棚损毁补贴在2025年10月31日前完成支出,全部资金在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支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资金审计。补贴资金支出完成后,市农业农村局将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全部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审计结果将作为资金管理和使用效果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申报主体存在虚报、冒领、重复申报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补贴资金,并纳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补贴项目。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在资金发放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