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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借鉴规范订单农业合同模式和加强订单诈骗预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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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2 10:30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关于借鉴规范

订单农业合同模式和加强订单诈骗预防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根据我厅印发的《探索推进全省订单农业和定制农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要求,今年3月起,将在我省各市县部署推进订单农业生产。


为进一步规范订单农业生产合同模式,强化预防订单诈骗意识,现将农业农村部政策法规司整理的《依法打击以“订单农业”为名设骗局坑农典型案例》,以及初步研究完善的《农业订单种植协议》(参考模板)印发你们。请对接指导订单生产主体学习借鉴,做好广泛动员宣传。

联系人及电话:周先生,15289777188。


附件:1.依法打击以“订单农业”为名设骗局坑农典型案例

2.农业订单种植协议(参考模板)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依法打击以“订单农业”为名设骗局

坑农典型案例

  一、湖南省浏阳市张某某、胡某某等21人以“订单农业”为名实施合同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以来,湖南省浏阳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该市某农业公司涉嫌非法经营劣质鸡苗。经浏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该公司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每斤22元回收成品鸡”为卖点,诱骗多个农户签订鸡苗购销合同,远高市场价向农户销售未经检疫的“问题鸡苗”,农户饲养后雏鸡死亡率在90%以上。事发后,该公司通过更换名称和办公地点、谎称破产注销、关机失联等方式逃避受害农户追偿。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浏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浏阳市公安局。


    经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胡某某等人分别在湖南省浏阳市、华容县、长沙县等地注册多家公司,在不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资质、没有回购资金和销售渠道的情况下,诱骗农户刘某某等人签订虚假的鸡苗购销合同,并收取高额购苗款。至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已形成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业务经理”、“话务员”、“技术员”、“售后专员”在内21人的犯罪团伙,向江西、四川等8省的75个农户销售“问题鸡苗”,销售金额298万元。2023年10月,浏阳市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对张某某、胡某某等2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订单农业”为名实施合同诈骗的团伙犯罪案件。本案中,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租赁厂房、购置废弃孵化设备等方式对公司进行包装;“话务员”通过电话、网络平台向农户推介涉案鸡苗,邀请农户到公司参观;“业务经理”诱骗农户签订鸡苗购销合同;“技术员”向农户传授错误养殖技术,导致鸡苗短期内大量死亡;“售后专员”利用合同条款推卸责任,拖延受害农户索偿。为逃避法律制裁,违法行为人在合同中将农户责任规定得清晰明确、自身责任则比较模糊,发生纠纷后以农户违约在先为由为自己开脱;当受害农户、相关投诉举报达到一定数量后,迅速更换企业名称和办公地点,“换个马甲”继续行骗。浏阳市公安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将案情相似、案发时间相近的几十个案件串联起来,通过分析受害农户证词和违法行为人供述,核查公司经营资质和资金账户,以及追溯涉案鸡苗来源等方式,证明违法行为人自始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涉案合同系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诱骗受害农户签订,进而准确识别合同诈骗的实质,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办理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三)案件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违法行为人以“订单农业”为幌子实施诈骗,欺骗性和迷惑性极强。广大农民群众务必要谨慎甄别各类商业宣传和广告,不要轻信网络平台、电话销售中所谓“特色”种养殖项目的宣传推介,更不要相信“一本万利”。已签订合同的,要留存好合同文本、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一旦察觉上当受骗,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协助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某禽业公司以“订单农业”为名实施合同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鹿寨县某禽业公司涉嫌以“订单农业”为名实施合同诈骗立案侦查。经立案查明,该公司通过租用道具、布置场景等方式,在鹿寨县鹿寨镇某仓库成立空壳“养殖基地”,并在多个短视频平台发布“零门槛、低投高收、包技术包服务包销路”的宣传信息,吸引外地农户实地参观,诱骗农户签订养殖订单合同,向其高价销售无正规来源的劣质禽苗。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引导农户改变禽苗饲养温度和环境、饲喂不适宜的饲料,导致雏禽死亡率畸高、农户无法履约,借此逃避回购义务。至案发时,该公司共与200余个农户签订订单合同,涉案金额2700余万元。公安机关现已侦查终结,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0余名,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典型意义


    本案具有以“订单农业”为名实施合同诈骗案件“一吹”、“二引”、“三骗”的典型特征。首先,违法行为人在互联网平台吹嘘该公司所谓特色养殖项目“技术优”、“销路广”、“投入少”、“利润高”,增加点击关注;其次,通过报销往返路费、免费参观吃饭等手段吸引外地农户“实地考察”;最后,利用“先进技术现场教学”、“先进产品限时促销”等手段诱骗农户签订订单合同,收取高额费用,并用快递物流将无正规来源的劣质禽苗、饲料送货上门。柳州市公安局深化“田间警务”工作,将反诈宣传触角延伸到田间、村寨,第一时间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并加强与受害农户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区域警务协作,从订单合同金额、违法行为人收款金额、农户损失等3个维度完善证据链条,为案件准确量罚奠定基础。


    (三)案件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长途运输禽苗成本高、死亡率高,利润空间有限,外地公司推介“特色”养殖项目、邀请实地考察,陷阱的几率远大于“馅饼”。农民群众对类似项目要高度警惕,在签订订单农业合同前,除了要确认禽苗生长状态是否正常及来源是否正规外,还要向公司所在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咨询了解该公司是否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登记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受过行政处罚等信息,不要被违法犯罪分子的花言巧语所吸引、被翻新升级的诈骗手法所蒙蔽。


  三、河南省郑州市某公司以“订单农业”为名实施合同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郑州市某公司涉嫌以“订单农业”为名实施合同诈骗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查明,该公司自2022年以来在河南、云南等多个省份招募业务员及代理人,打着“助力国家乡村振兴”、“农科院重点扶持项目”等旗号向农户推介食用菌种植项目,诱骗农户签订灵芝等种植订单合同,并以每单元1.68万元至1.98万元不等的价格向农户销售菌包。合同订立后,该公司以农户种出的成品菌质量不达标为由拒不履行回购义务,随后失联逃避。至案发时,该公司共与300余个农户签订订单合同,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公安机关现已侦查终结,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名,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虚构涉农重点项目实施合同诈骗的案件。近年来,此类犯罪时有发生,尽管有关部门多次进行辟谣提醒,但仍有农民群众受骗。本案违法行为人利用农民群众对农业科研院所、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天然信任感行骗,不仅给受害群众造成巨大损失,也严重混淆视听,影响社会公众对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信任度,社会危害性较大,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三)案件警示


  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及项目都是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民群众可直接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咨询,也可登录其官方网站了解有关政策,千万不要轻信社会人员以“国家级”、“国家财政补贴”、“惠农助农重点项目”、“量子科技赋能”、“太空科技军转民”等为噱头的宣传。作出投资决策前要通过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确认对方身份信息是否真实、相关扶持政策或项目是否存在、申领方式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谨防受骗。


    四、江西省赣州市某果业公司以“订单农业”为名生产销售劣质肥料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9月,江西省赣州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其种植的脐橙喷施赣州市某果业公司销售的氨基酸富硒有机肥料后大量落叶落果。赣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赣县大队会同赣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赴举报人果园实地核查,并对赣州市某果业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无包装、无标签、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氨基酸富硒有机肥料495.5公斤。经立案查明,赣州市某果业公司分别在该市赣县区、瑞金市、安远县与脐橙种植大户合作成立子公司,通过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资经营门店推介,与多名果农签订脐橙采购合同,以460元/公斤的价格将其生产的涉案肥料销售给果农用于种植脐橙,收获后以5—6元/公斤回购脐橙。至案发时该果业公司共生产销售涉案肥料2100公斤,货值金额96.6万元。经抽样送检,涉案肥料为劣质肥料产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赣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赣州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共向300余个农户销售涉案肥料1100余万元。


  (二)典型意义


  赣南脐橙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脐橙是当地果农的“致富树”,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直接影响果农收成。本案中,违法行为人将当地脐橙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资经营门店拉入利益链条,利用果农对乡邻亲朋、种植大户的信任推广销售劣质肥料。江西省赣州市农业农村局、赣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果农举报线索,充分发挥果业服务中心、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熟悉行业和果农的优势,协助扩大取证范围、夯实证据链条,迅速查明涉案肥料存在未取得肥料登记证和产品质量问题,有效避免果农继续使用该劣质肥料并支付畸高的肥料款,防止喷施劣质肥料的脐橙流入市场,维护了果农合法权益和赣南脐橙良好声誉。


    (三)案件警示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肥料、生物有机肥等肥料依法应当取得农业农村部核发的肥料登记证,未经登记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硫酸铵、尿素、硝酸铵等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化肥免予登记。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的规定,生产复肥和磷肥产品的企业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广大农民群众在购买肥料时要选择正规渠道,查看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肥料登记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现问题及时向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由两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贵州省仁怀市刘某以“订单农业”为名生产销售伪劣高粱种子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8月,浙江省江山市农业农村局接某公司举报,其从辽宁省黑山县某种子公司购入的高粱种子种植后发芽率低、出苗数少。经江山市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与黑山县某种子公司签订高粱种植回收订单合同,约定黑山县某种子公司以40元/公斤的价格向其销售高粱种子1万公斤,收获后以2.6元/公斤回购。经抽样送检,涉案高粱种子为劣种子。至案发时,该公司已组织在江山市7个乡镇种植涉案高粱种子4475亩,受害农户近百户。经江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组织田间鉴定,受害人田间损失与种子质量有直接因果关系。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江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江山市公安局。

    经公安机关依法查明,涉案种子并非黑山县某种子公司生产,而是贵州省仁怀市刘某使用高粱成品粮冒充,其生产销售的假种子共计3.41万公斤。2024年1月,刘某被江山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严重坑农害农,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对经营环节发现的伪劣种子违法线索,要积极溯源、一查到底。本案中,江山市农业农村局收到举报线索后,依法抽样送检,及时组织田间鉴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围绕涉案种子“产、供、销”全链条全环节深挖追溯,穿透两层经营主体,锁定涉案种子源头。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农业农村局依法开展损害赔偿调解,帮助受害农户挽回损失80万元。


  (三)案件警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违法者由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违法犯罪分子往往以推介新产品为名,绕开依法需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向农户兜售高粱、甜菜、中药材、食用菌等非主要农作物假劣种子。特色种植领域通常有一定技术门槛,农户种植前应学习了解相关种植专业知识,涉及技术问题可以向当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有关部门咨询,发现明显偏离技术常识和市场规律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签订订单合同时,要特别注意涉及种子质量、种植要求、技术服务频次和方式、回购产品质量标准和判定依据的约定是否清晰,防止签订明显不合理减轻或免除企业责任、加重农户责任、排除或限制农户索赔权等权利的合同。

附件2

农业订单种植协议

(参考模版)

甲方(收购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种植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为农产品的需求方,乙方具备相应的种植能力和条件,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种植特定农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订单农产品的品种、数量及质量要求


(一)品种

(二)数量: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种植并交付约       的农产品。实际交付数量可在约定数量的30%范围内上下浮动。

(三)质量要求:农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甲方的特定质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外观、大小、成熟度、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等指标。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种植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种植,确保农产品质量稳定。


二、种植地点及种植时间


(一)种植地点                ,乙方应保证种植地点的土壤、水源等环境条件符合农产品的种植要求,并具备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利。

(二)种植时间:乙方应在        日至        日期间完成种植。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种植时间,应提前15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三、价格及支付方式


(一)定价机制: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基础价格:双方商定本订单农产品的基础收购价格为   /斤。

2.市场调整:在协议有效期内,如市场价格波动超过30%,双方应根据市场行情协商调整收购价格。调整后的价格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3.质量差异定价:根据农产品的实际质量情况,如超过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将给予一定的价格溢价;如未达到质量标准,甲方有权相应降低收购价格。


(二)支付方式

1.预付款: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订单总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以支持乙方的种植投入。

2.中期款:在乙方完成种植过程的       ,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支付订单总金额的20%。

3.尾款: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合格农产品并验收合格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货款。

4.支付账户: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准确的银行账户信息,甲方将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发生变更,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甲方。


四、种子、农资及技术支持


(一)种子及农资:由[甲方/乙方]提供种子和必要的农资。如由甲方提供,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使用和保管,不得擅自挪用或浪费;如由乙方提供,应确保其质量符合种植要求,并经甲方验收合格。


(二)技术支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需求,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种植技术指导和培训。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技术人员,按照指导进行种植操作。如因乙方未按照甲方技术指导导致农产品质量问题或产量减少,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农产品的包装、运输及交付


(一)包装: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农产品进行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卫生标准,且能够有效保护农产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包装上应标明农产品的品种、数量、产地、生产日期等必要信息。


(二)运输:乙方负责将农产品运输至甲方指定的地点,运输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乙方应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路线,确保农产品按时、安全送达。在运输过程中,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农产品受损、变质或受到污染。如因运输原因导致农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交付方式:乙方应在农产品成熟后的7日内,将农产品运输至甲方指定的地点。交付时,乙方应提供农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产地证明等相关文件。


(四)验收标准: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质量要求对农产品进行验收,包括包装完好性、农产品的品质、规格等。如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在15日内进行整改并重新交付。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出具验收凭证。


六、农产品质量检测


(一)检测机构:农产品的质量检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由双方共同指定。


(二)检测项目: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微生物指标、营养成分等,具体检测项目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甲方的要求确定。


(三)检测流程

1.抽样:在农产品交付前,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随机抽样。抽样过程应由双方共同见证,确保抽样的公正性和代表性。

2.送检:抽样完成后,检测机构应及时将样品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

3.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报告应明确农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四)检测费用:检测费用由[甲方/乙方/双方共同]承担。如农产品检测合格,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检测不合格,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保险及风险承担

(一)保险: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是否为农产品购买农业保险,以降低种植和交付过程中的风险。保险费用由[承担方]承担。


(二)风险承担:在农产品种植、包装、运输和交付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政策变化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农产品损失或无法交付,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损失。如无过错,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八、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


(一)知识产权:乙方在种植过程中如使用甲方提供的技术、品牌、商标等知识产权,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定,不得擅自转让、复制或用于其他用途。


(二)保密条款:双方应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使用。

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乙方的种植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

2.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乙方货款。

3.如因市场变化等原因需调整订单数量或价格,应提前与乙方协商并取得乙方同意。

4.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农产品种植、质量检测等相关资料。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5.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和时间要求完成种植和交付。

6.严格遵守甲方提供的种植技术规范和要求,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7.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订单农产品销售给第三方。

8.负责农产品种植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9.及时向甲方报告种植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风险。


十、违约责任


(一)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货款,每逾期一天,应按照未支付货款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和时间要求交付农产品,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方的损失、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等。

(三)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包装或运输,导致农产品受损、变质或不符合验收标准,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更换、修复农产品或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若乙方交付的农产品经检测不合格,乙方应负责召回不合格产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同时,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货款或要求乙方重新交付合格产品。

(五)若双方违反本协议中的保密条款或知识产权条款,应向对方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双方应尽快恢复协议的履行。


十一、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变更或解除协议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二)如因法律法规的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种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条款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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