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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三亚市农作物和畜禽种质(遗传)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34-0/2026-0572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6-09-04
  • 发文字号: 三农规〔2026〕5号
  • 发布日期: 2026-09-04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三亚市农作物和畜禽种质(遗传)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6-09-04 15:28:59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三亚市农作物和畜禽种质(遗传)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农规〔2026〕5号

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农作物和畜禽种质(遗传)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由我局审定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农作物和畜禽种质(遗传)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和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防止资源流失、丢失、损毁和侵权事件发生,维护生物安全与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和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行政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作物种质资源和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与行政监管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权责明确、协同监管”的原则,强化全流程风险防控。

第四条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质资源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海关、市场监管、商务、综合执法、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管理。

第二章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措施

第五条在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研究、繁育和试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国内、国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研究、繁育和试验的单位和个人从国内、国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研究、繁育和试验的单位和个人从国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在农业农村部门或海关监督下进行隔离试种,经隔离检疫合格并确认安全后方可分散使用。

第六条本市单位和个人向国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或者与国外机构、个人合作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研究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鼓励进行农作物种质资源引进/输出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制定国家共享惠益方案。

第七条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指导管理单位建立健全种质资源入库登记、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定期检查与更新等相关管理措施,确保资源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八条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点,对珍稀、濒危或具有特殊价值的农作物野生种质资源进行保护。明确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点的范围和界限,建设保护设施,设立保护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和破坏农作物野生种质资源的行为。

第九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研究、繁育和试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育种场所开展病虫害情况巡查工作,配合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做好疫情监测工作,并及时进行防控。

第十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研究、繁育和试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育种、试验场所设置安防设施。

第十一条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数据库。

第十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研究、繁育和试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数字标识符、标签、二维码或分子标记(如DNA指纹)等手段对农作物种质资源进行唯一性标识,确保资源具备可追溯性。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研究、繁育和试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

第十三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研究、繁育和试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就具有重要科研或商业价值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及其关联数据与工作人员、合作单位及农户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其保密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生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种质资源及其关联数据等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其保密协议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研究、繁育和试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具有重要科研或商业价值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数据采取加密存储等保密措施;如发生不正当获取以上数据等侵权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农作物种质资源发生丢失、损毁等事件时,持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配合做好现场保护、证据固定和风险评估工作,必要时协助开展资源追回或补救措施。

第三章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鼓励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畜禽遗传资源研究、繁育和试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国内、国外引进优良畜禽遗传资源。

引进活动应当符合本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畜禽遗传资源研究、繁育和试验的单位和个人向国外输出或与国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国外输出或与国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我国特有的、新发现未经鉴定的畜禽遗传资源。

鼓励进行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制定国家共享惠益方案。

第十七条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实际,结合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与基因库管理办法,支持建立以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为主体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体系。保种场和基因库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繁育和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巡查养殖场内动物健康状况,并及时开展疾病防控工作。

第十九条本市范围内从事畜禽遗传资源研究、繁育和试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饲养场所设置安防设施,并建立完善的动物卫生与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繁育和试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数字标识符、标签、二维码或者分子标记(如DNA指纹)等手段对畜禽遗传资源进行唯一性标识,确保资源具有可追溯性。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畜禽遗传资源研究、繁育和试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繁育和试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就具有重要科研或者商业价值的畜禽遗传资源及其关联数据,与工作人员、合作单位及养殖户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生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遗传资源及其关联数据等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其保密协议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繁育和试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具有重要科研或者商业价值的畜禽遗传资源数据采取加密存储等保密措施;如发生不正当获取、披露或者使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畜禽遗传资源发生丢失、重大疫病暴发、核心群体灭失或被盗被害等事件时,持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并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控制措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应定期对辖区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与畜禽遗传资源研究、繁育、试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检查,重点包括:

(一)台账管理制度;

(二)物理防护水平;

(三)资源身份识别和可追溯管理情况;

(四)生物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为强化监督管理,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管、商务、综合执法、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单位、保种场、基因库等关键设施,组织开展定期检查与专项核查。核查内容应重点涵盖防疫措施、饲养管理、台账登记等。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未履行保护义务或履行保护义务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应责令其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广泛听取和吸收公众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协调机制

第二十七条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的管理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与海关、市场监督、商务、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八条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针对保护与监管中的问题,适时制定并发布面向科研单位、种业企业及行业协会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九条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上级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海关及科研院所的协同处置机制。

第三十条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与科学技术协会、文化旅游和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尊重并保护本地传统育种耕作与畜禽养殖文化,在资源保护工作中兼顾文化传承、生物安全与生态安全。

第六章普法与宣传

第三十一条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普法活动,普及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法律法规,提升风险防控意识。

第三十二条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学技术协会,统筹开展农业生物资源科普宣传与培训工作。

面向社会公众,应结合“世界生物多样性日”“全国科普日”“中国农民丰收节”等重要节点开放展示本地特色农作物种质与畜禽遗传资源,普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知识。

面向保种单位、养殖户等相关从业人员,应重点组织开展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疫病防控及遗传材料规范使用等法律法规与专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三条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联合文化旅游和民族事务行政部门,在合适场合展示与推广本市具有代表性的地方农作物和畜禽品种以及传统育种和养殖文化,提升地方品种社会认知度和保护参与度。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上位法已明确规定处罚的,严格依照该上位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于拒绝接受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监督检查的单位或个人,由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未依法履行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或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如涉嫌犯罪,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司法、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三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包括履行农业执法职责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野生近缘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以及由此提取的DNA、DNA片段及基因等遗传材料。

本办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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