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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渔船安全信用等级评定
与精准化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监督管理,提高行政监管效能,促进我市渔船安全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海南省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
第三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用信息数据安全,建立严格的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经被征信人同意提供或披露的除外。
第四条 按照“谁监管、谁认定,谁认定、谁报送”的原则,由各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渔船信用评级认定,指派专人负责信用信息报送;三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信用信息汇总、归集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信用等级确定
第五条 渔船安全信用信息评价体系采用千分制,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渔船安全信用档案分为A+、A、B、C、D五个等级,分别表示信用水平,信用起始基数为1000分,采用基准分和加分、扣分方式进行计算,即A+类诚信模范主体、A类信用较好主体、B类信用一般主体、C类信用警示主体、D类信用风险主体。
A+级为诚信模范主体:综合评定得分在1000分以上(不含1000分);
A类信用较好主体:综合评定得分在980分以上(不含980分),1000分以下;
B类信用一般主体:综合评定得分在960分以上(不含960分),980分以下;
C类信用警示主体:综合评定得分在940分以上(不含940分),960分以下;
D类信用风险主体:综合评定得分不足940分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信用评价级别直接判为D级,列入信用黑名单。
(一)违反伏季休渔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抗拒、阻挠检查机关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管理,情节严重的;
(三)抗拒、阻挠或威胁渔业安全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发生渔业安全事故后肇事逃逸的;
(五)造成较大以上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六)渔船船员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渔业船员证书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无证进入他国专属经济区,非法进入他国领海或暴力抗拒检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违反渔业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第七条 安全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渔船出现违法失信行为或发现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信用等级证明以及企业获得新的荣誉信息时,应及时调整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等级。
第八条 安全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信息形成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2年;超过期限的,予以删除,转为档案保存。
第三章 信用分类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须以渔船安全信用等级为依据,对A级以上(含A级,下同)的,在评优选先、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方面优先考虑;对B级以下的,视失信具体情节,在相关方面做出惩戒和制约。
第十条 对A+市场主体建立激励机制。
(一)择优公开发布渔船安全守信“红名单”;
(二)在日常的行政监督管理中,及时提供行业相关信息,优化服务措施,减少检查频率;
(三)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四)在各类评优选先、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适当加分或优先考虑;
(五)积极协助其争取上级部门给予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对A级市场主体建立引导机制。
(一)在日常的行政监督管理中,及时提供行业相关信息,优化服务措施,减少检查频率;
(二)支持推荐参加评先选优、表彰奖励或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对B级市场主体建立教育机制。
(一)信用提醒。将自身信用信息情况书面通知渔船,提醒其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教育。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力度,敦促其在今后的渔业生产、经营和服务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建立信用约谈机制,对信用诚信约谈情况进行登记,并详细记载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加强后续约谈主体信用跟踪记录。
第十三条 对C级市场主体建立警示机制。
(一)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强行政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
查频次;
(二)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重点审查。
第十四条 对D级市场主体建立惩戒机制。
(一)加入渔船安全信用黑名单。
(二)在执法或安全检查频次上,除上级部署安排的专项检查外,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三)在惠渔政策资金享受上,对安全信用“差”的渔船严格审核,按规定取消或扣减补贴(补助)资金。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第四章 信息汇总和保障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渔船信用档案,各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及时、准确地汇总上报当年渔船安全信用信息至市渔业主管部门,安全信用信息应当涵盖生产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拟列入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的渔船应当履行事前告知和公示程序,由应当在7日前将初步认定告知信用主体,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公示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信用红黑名单初选对象通过机关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对列入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的渔船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渔业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信用主体认为其社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区渔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区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及处理结果反馈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异议处理机构可申请延期,经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核查期限,但整个异议处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对于核查确实有误的,应当予以更正或者删除,并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变更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信用主体认为渔船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活动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实施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附件:
三亚市渔船安全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信息类别 |
评价标准 |
加/减分 |
加分情形 |
守法遵规,诚信经营,连续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并且信用状况良好 |
+5 |
因为诚信守法受到县(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 |
+5 |
|
在海上作业或航行时,积极参与海上遇险船舶应急救援、抢险救助活动,成功救助1人以上或表现突出的; |
+5 |
|
积极参与海洋生态保护工作,效果显著的 |
+3 |
|
参与防灾减灾工作,成绩突出的 |
+2 |
|
积极研发推广海洋科技项目,推动和引领行业发展,取得重大进步的 |
+2 |
|
按照规定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无劳资纠纷,并积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 |
+2 |
|
积极按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各项活动,并及时按照要求上报材料,在推行、落实新的渔船管理政策中,起积极带头作用的 |
+1 |
|
获得其他方面的奖项 |
+1 |
|
减分情形
|
在推行、落实新的渔船管理政策中,不配合,不落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不参加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的 |
-10 |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
-20 |
|
捕捞渔获物中幼鱼比例超过规定比例的 |
-20 |
|
船证不符的 |
-20 |
|
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备的 |
-10 |
|
渔业船舶船名标识制装不合格的 |
-10 |
|
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进行捕捞的 |
-20 |
|
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导航、救生等设备的 |
-20 |
|
伏季休渔期间擅自离港或移港的 |
-20 |
|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 |
-20 |
|
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的 |
-40 |
|
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40 |
|
恶意拖欠船员工资,查证属实的 |
-40 |
|
被主管部门通知约谈,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 |
-20 |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 |
-30 |
|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区域和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
-10 |
|
拒不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
-20 |
|
违规将渔船租赁的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