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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关于印发《三亚市农业(林业)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34-0/2023-0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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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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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亚市农业(林业)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3-11-30 16:20:00

关于印发《三亚市农业(林业)龙头企业

贷款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农业(林业)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三亚市农业(林业)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三亚市农业(林业)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

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农产发〔20215号),为加快我市农业(林业)龙头企业发展,推进我市农业、林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市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政府对农业(林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林业)龙头企业是指获得农业龙头企业”或“林业龙头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贴息扶持资金是指三亚市财政安排用于农业(林业)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扶持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向农业(林业)龙头企业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贷款。

第五条资金安排遵循合法合规、扶优扶强、贴息为主、扶持为辅、额度控制原则。

第六条贴息对象:

(一)在我市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农业(林业)龙头企业

(二)在我市实质性运营、从事农业开发项目的农业(林业)龙头企业

(三)本办法适用于从202311起,发放或存续的农业(林业)龙头企业贷款可享受贴息。

第七条贴息条件:

(一)贷款主要用于农业(林业)龙头企业从事跟本辖区有关的农业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建设(农业、林业基础设施、固定资产建设须限定用于该农业项目相关用途,如田头冷库、农业冷链运输车辆,设施农业用房等,不包括房产建设等用途,下同)、生产、加工、销售、农产品流通服务、研发和先进技术引进等方面,不得用于补充经费和接待等开支,不能用于置换贷款、借新还旧资金用途清单详见附件

(二)国家或省财政已贴息的,三亚市按同等标准奖励贴息,总贴息金额不能超过企业贴息贷款额度内实际支付的利息。已享受过三亚市级财政贴息的贷款不予重复贴息

(三)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依法取消其农业(林业)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企业存在失信行为,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名单的,三年内不予贴息

第八条贴息标准和期限:

(一)贴息贷款额度:贴息以企业为单位,国家级农业(林业)龙头企业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省级农业(林业)龙头企业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含6000万元),市级农业(林业)龙头企业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贷款金额超过贴息贷款额度的,超出部分不予贴息

以贷款发放之日和贷款贴息申请之日农业(林业)龙头企业等级中较高者,确定贴息贷款额度

(二)贴息标准:贷款期限在5年(含)以内的,按照贷款发放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贷款实际利率低于贷款发放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实际利率的50%贴息;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按照贷款发放日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贷款实际利率低于贷款发放日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实际利率的50%贴息。

(三)贴息期限单笔贷款可享受最长不超过2年(含)的贴息,不足2年的以实际贷款周期为准。

第九条申报程序:

(一)贷款贴息支持先,采取事后贴息方式。企业正常履行贷款合同(合同项下无本金或利息逾期行为),政府采取一年上下半年两次开放申报贴息窗口,企业可根据实际贷款发生情况,选择合适的时间申报当年度贷款贴息,原则上每家企业每一自然年只能申请一次贴息。申请贴息的短期或长期贷款,对应贷款合同约定的本息结清后方可申报贴息;申请贴息的贷款额度以经审计后实际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贴息条件的贷款实际使用金额为准。主管部门应做好台账,强化监管,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让有限的资金惠及更多企业

(二)农业(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贴息须提供以下材料:

1.农业(林业)龙头企业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开户许可证、农业(林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书;

2.《三亚市农业(林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及申请文书;

3.金融机构放贷凭证:贷款(续贷、展期)合同、担保合同(如有)、银行借据、企业还本付息凭证,以上材料原件经审计机构核实后,留取复印件存档;

4.贷款用途证明材料:合同、转账单据、发票、入库凭证等实际支出证明材料(该项资料最终贴息审计时必须提供)

5.企业在税务部门正常纳税的凭证,如涉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或固定资产投资,需要提供有关备案、报批等文件;

6.企业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申报资料真实,如实汇报本次贴息贷款是否领取过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关财政资金贴息,不存在重复申报领取三亚市级财政资金贷款贴息情况,不存在虚报、假报、多报等骗取贴息资金行为);

7.以上材料一式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留存。

(三)申报时间:

根据农林牧渔业生产周期性、季节性,采取按一年上下半年两次申报贴息。按照当年公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农业类龙头企业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林业类龙头企业向市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林业)龙头企业在规定申报时间内,连续两次未按时提交申报材料的(贷款结清后一年内),视为放弃贴息,事后不予补报。

第十条审查程序:

(一)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类龙头企业、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林业类龙头企业,按要求准备贴息申报材料

(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贴息申报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可委托专业机构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作为审核依据,确定贴息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三亚市农业(林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中作出明确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送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

(三)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复核,在收到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转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复核企业银行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计算应贴息金额。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在《三亚市农业(林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中作出复核意见、明确贴息金额,将复核后的材料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

(四)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复核贴息材料后,将贴息申报审核情况通过市政府或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企业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一条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

(一)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农业林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拟定下一年度财政贴息扶持资金需求并于每年部门预算申报期内将资金需求计划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内统筹安排

(二)龙头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贴息资金的,除依法追回贴息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农业农村、市林业等主管部门公职人员在落实文件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建立贴息扶持长效机制:

(一)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金融机构积极向农业(林业)龙头企业发放贷款;

(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和育才生态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农业(林业)龙头企业发展生产和经营,做好财政贴息政策宣传、申报发动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4日。《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三亚市林业局 三亚市金融发展局 三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亚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修订)》(三农规〔2022〕2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三亚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3家单位均可召集相关部门协商解决,如无法解决应上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附件:贷款本金使用项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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