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闲置农房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等17部门关于拓展农村改革试验区范围和新增农村改革试验区的批复》(农政改发〔2020〕6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为了推进农村“三变”改革试验,规范闲置农房的利用活动,保护闲置农房所有权人和利用人的合法权益,以闲置农房利用推动乡村旅游、民宿产业发展,进而带动农村就业和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结合三亚市的实际,由市农业农村局研究起草此《管理办法》。
二、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政改发〔2019〕11号)
(三)《农业农村部等17部门关于拓展农村改革试验区范围和新增农村改革试验区的批复》(农政改发〔2020〕6号)
(四)《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
(五)《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十八条措施>的通知》(琼办发〔2020〕54号)
三、目标任务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闲置农房利用规则。在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基础上,规范闲置农房利用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经营或者通过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闲置农房使用权,开发利用闲置农房。
四、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不分章节,共二十三条,大致概括为3个部分。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闲置农房是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建造、产权清晰、符合安全使用标准且处于闲置状态的农民个人所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房屋。闲置农房利用应当坚持政府引导、集体主导、农民自愿、依法规范、统一组织、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原则。闲置农房利用应当符合三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产业规划,优先保障农民的居住权。闲置农房利用人使用闲置农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本地民族习俗,优先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项目。
(二)利用方式和合同。闲置农房利用工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开展,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回收、回购、租赁农民合法建设的闲置农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回收、回购、租赁农民个人所有的闲置农房的,有权依法决定闲置农房使用经营有关事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自主经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利用闲置农房,闲置农房所有权不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租、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利用闲置农房的,应当与利用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闲置农房利用合同。鼓励闲置农房所有权人将闲置农房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统一规范利用。
(三)利用管理和指导。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受让方订立、变更或者终止闲置农房使用权流转合同。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挥法律专业人士力量,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查把关,重点审查把关上述材料是否真实有效、闲置农房利用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发现闲置农房利用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村庄规划和产业规划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并监督当事人予以纠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统一组织经营管理、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等,获取合理的经营收益和管理费用。
五、名词释义
(一)闲置农房:是指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建造、产权清晰、符合安全使用标准且处于闲置状态的农民个人所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房屋。
(二)闲置农房利用:是指坚持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严格保护宅基地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允许闲置农房使用权通过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
(三)闲置农房出租: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闲置农房使用权租赁给他人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闲置农房入股: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闲置农房使用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六、有关事项
(一)《管理办法》解读人: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农村合作经济管理科科长;联系电话:0898-88271197。
(二)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地址:三亚市天涯区海润路2号。
(三)海南(三亚)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地址:三亚市吉阳区吉阳大道273号云港园区六号楼1楼;联系电话:0898-887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