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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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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1 10:53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三亚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落实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属地责任,加强规范管理,保护农民权益,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和超标占用宅基地建房等现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出台本办法。

二、文件依据

(一)《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20〕6号)

(三)《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琼农字〔2020〕93号)

(四)《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21〕133号))

三、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机制,明确宅基地申请审查程序,逐步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提升审批效率,高效便捷的服务人民群众,为今后进一步放活农村宅基地流转入市等改革工作打好坚实基础,积极促进海南自贸港建设。

四、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6个章节。

(一)第一章“总则”。农村村民是指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依法依规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管理及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重建、改扩建的农村住房用地审批和其相关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二)第二章“规划管控”。农村宅基地选址和建房审批,应当符合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农户新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农村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公益林地,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选址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依规先行办理农转用手续。

(三)第三章“申请条件”。农村宅基地申请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本办法所称“户”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名册为依据,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履行集体成员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自然户。

(四)第四章“审批程序”。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通过“海易办APP”海南农房报建“零跑动”系统进行报建预约或向所在村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初审、村级组织审查、区政府审批,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等相关证书。

(五)第五章“监督管理”。农村宅基地审批实行属地管理、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村宅基地建造住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处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

(六)第六章“附则”。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参照办法中区政府有关职责执行。居委会、社区的宅基地(村集体土地)申请、审批管理等,可参照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本市制定的有关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五、名词释义

(一)农村村民:是指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二)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依法依规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三)建设标准: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新建住宅基底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47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建筑屋顶檐口高度范围控制12米以内。

(四)申请条件:土地征收、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村庄改造等拆迁、搬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经鉴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宅基地不能使用的;现有房屋鉴定为危房或者人均占有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住房困难,需要拆除旧房、异地新建房屋,且同意退还现有宅基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分户条件:农村村民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达到法定婚龄或者已依法登记结婚的子女,确定为一户;夫妻双方户籍分簿登记的,只能选定一方为户主确定为一户;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子女,不受第一款第一项限制,可确定为一户。

(六)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管理及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重建、改扩建的农村住房用地审批和其相关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居委会、社区的宅基地(村集体土地)申请、审批管理等,可参照本办法。

六、有关事项

(一)解读人: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三亚市农村经营管理站站长;联系电话:0898-88271197。

(二)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地址:三亚市天涯区海润路2号(原南繁院);联系电话:0898-88271197。

(三)三亚市农村经营管理站地址:三亚市天涯区繁华里小区D栋304(工业园路与海润路交叉口);联系电话:0898-88258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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