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
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2021年7月,市农业农村局研究起草了《三亚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政策内容,现就《指导意见》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12月26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十八条措施>的通知》(琼办发〔2020〕5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从集体经济中获得财产性收益提供制度保障,提升集体经济股份分红给成员带来的获得感,保证集体经济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结合三亚市实际,由市农业农村局研究起草此《指导意见》。
二、文件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12月26日)
(二)农业农村部等17部门关于拓展农村改革试验区范围和新增农村改革试验区的批复(农政改发〔2020〕6号)
(三)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
(四)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十八条措施》的通知(琼办发〔2020〕54号)
(五)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三变”改革试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21〕132号)
三、目标任务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农村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和农村生产生活向现代化稳步迈进,形成良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机制,能够在集体经济积累和发展之间取得平衡,使“农民变股东”落到实处,保证“三变”改革任务顺利完成,从而更有效的促进集体经济进一步发展。
四、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的基本框架由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则、收益分配的程序、收益分配的范围和优先序、收益分配的监督管理等四个部分构成。
(一)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则。收益分配首先要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第二,要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尊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第三,遵循效益优先原则,即集体经济收益要优先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增强集体经济的内生动力。第四,坚持同股同权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股权享有的集体收益分配。第五,遵循利益共享原则,即收益分配方案要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其中“可分配收益不足10万元或户均可分配收益不足200元”之规定,为参考外省市做法,并结合三亚市实际确定。
(二)收益分配的程序。首先是制定初步方案。在准确核算后,理事会按照章程制定收益分配初步方案。第二是审议公示。经过修改完善的方案报管理部门审核,集体决议通过,张榜公示。第三是方案实施。按收益分配方案进行收益分配,成员或成员代表签字确认。第四是将结果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三)收益分配的范围和优先序。收益分配的范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个会计年度末可进行分配的总收益,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的相关收益不纳入当年的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的优先序如下:首先是提取公积公益金。集体民主确定提取比例和数额,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和集体公益事业。第二是提取应付福利费,主要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救济、成员因公伤亡的医疗费及抚恤金等福利方面的支出。第三是向成员分配。第四是其他分配,用于对主导产业的补贴以及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的奖励。
其中提取公积公益金关于“提取比例不超过30%”之规定,为参考外省市做法,并结合三亚市实际确定。
其中其他分配关于“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集体经营收益增量的10%”之规定,为参照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十八条措施》第5条,并参考外省市做法且结合三亚市实际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监督管理。各级部门要分工协作,首先是市及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不断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办法。其次是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监督责任主体职责。最后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健全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五、名词释义
(一)公共积累:一般指集体所有制生产单位从收益中逐年积累起来的用作扩大再生产的资金。
(二)同股同权:是指同一类型的股份应当享有一样的权利。相对于同股同权,同股不同权是双层股权结构,一般指公司资本结构中包含两类或多类不同投票权的普通股架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权益是以同股同权为原则的。
(三)会计年度: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四)经营管理成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所产生的成本。
(五)发包及上交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及上交收入是指农户和其他单位因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组)办企业上交的利润等。
(六)补助收入: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
(七)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行专户管理制度,严格遵循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八)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转让土地使用权而获得的经济收益。
(九)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包括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公益设施建设的资金。大部分已开展股份合作改革的地区,公积金和公益金一般提取年可支配收入的30%,具体比例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定。
(十)应付福利费:指从当年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性分配基金(不包括兴建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支出),包括照顾烈士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计划生育支出,农民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等。一般根据上年实际开支提取。
六、有关事项
(一)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可根据《指导意见》,结合本集体的特征和需求,形成各自的分配方案。
(二)《指导意见》解读人: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农村合作经济管理科科长;联系电话:0898-88271197。
(三)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285号房地产交易中心九楼;联系电话:0898-88271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