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解读回应>政策解读

《三亚市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字体: 打印
2021-12-03 17:41 市农业农村局

《三亚市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2021年11月,市农业农村局研究起草了《三亚市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政策内容,现就《管理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农业农村部等17部门关于拓展农村改革试验区范围和新增农村改革试验区的批复》(农政改发〔2020〕6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结合三亚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由市农业农村局研究起草此《管理办法》。

二、文件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二)《农业农村部等17部门关于拓展农村改革试验区范围和新增农村改革试验区的批复》(农政改发〔2020〕6号)

(三)《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十八条措施》(琼办发〔2020〕54号)

(四)《三亚市农村“三变”改革试验工作实施方案》(三府办〔2021〕132号)

三、目标任务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相关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营、出租、入股等方式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积极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四、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8个章节。

(一)第一章“总则”。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整合盘活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和资金,以自营、出租、入股等多种方式,积极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等方面的作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应当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提高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的要求;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实施符合乡村特点的发展项目。

(二)第二章“项目确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确立,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定,并明确发展项目的经营内容、经营方式、资金来源、收益分配等相关事项。发展项目的经营内容,主要包括符合乡村特点的新产业新业态,以及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发展项目的经营方式,主要包括自营、出租、入股等。同时,鼓励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实发展项目,促进集体资产规模化、集约化利用。

(三)第三章“项目审批”。发展项目需要经过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或者备案程序,主要包括开展村庄工程建设项目报批和环评报批,以及涉及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治安消防以及旅游质量等的报批或者备案。

(四)第四章“项目实施与验收”。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等各类扶持资金。发展项目实施中,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相关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者终止。发展项目需要验收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开展。

(五)第五章“扶持措施”。市农业农村局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补助资金。村庄规划应当预留建设用地机动指标,重点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优先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优先安排具备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的公司或者合作经济组织承担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同时,应当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人才、金融和税收等方面的支持。

(六)第六章“监督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材料,向各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各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将相关材料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备案。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海南(三亚)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发布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相关信息,组织审批和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项目。

(七)第七章“法律责任”。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八)第八章“附则”。主要介绍此《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以及施行时间。

五、名词释义

(一)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指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整合盘活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和资金,以自营、出租、入股等多种方式,积极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等方面的作用。

(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自营方式: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资产,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出租方式: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资产租赁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入股方式: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资产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六、有关事项

(一)《管理办法》解读人: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农村合作经济管理科科长。

(二)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285号房地产交易中心九楼;联系电话:0898-88271197。

(三)海南(三亚)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地址:三亚市吉阳区吉阳大道273号云港园区六号楼1楼;联系电话:0898-8871112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中文域名:三亚市农业农村局.政务

主办: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开发维护:三亚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

ICP备案编号:琼ICP备14000806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2000007   琼公网安备琼公网安备 46020302000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