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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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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17:29 市农业农村局

《三亚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1年6月28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印发《三亚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政策内容,现就《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12月26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等文件精神,为鼓励和引导各类农村产权入场流转,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平台作用,结合三亚市实际,由市农业农村局研究起草此《办法》。

二、文件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12月26日)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2019年1月3日)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21年1月4日)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

(五)农业农村部等17部门关于拓展农村改革试验区范围和新增农村改革试验区的批复(农政改发〔2020〕6号)

(六)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下半年促进农民增收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琼厅字〔2019〕48号)

(七)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十八条措施》的通知(琼办发〔2020〕54号)

(八)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三亚)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20〕165号)

三、目标任务

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制度创新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规则,按照统一信息系统、交易规则、交易鉴证、服务标准、交易结算和交易监管规范“六统一”的管理模式,逐步形成规范有序的农村产权流转体系。通过逐步发展,将农村产权中心打造成为集“产权流转、技术和资本结合、投融资服务、资产处置”等多种功能为一体,海南省规模最大、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大型综合性中介服务平台。

四、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5个章节。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介绍制定此《办法》的文件依据、流转释义和基本原则,明确了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应鼓励和引导各类农村产权入场流转,协同推进全市农村产权流转工作。

(二)第二章“流转品种”。主要介绍适用此《办法》的农村产权和项目范围,明确了哪些农村产权和项目应当入场流转或鼓励其入场流转。

第五条“《三亚市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业务目录》”所列明产权、项目品种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第三部分第(八)点交易品种进行确定。对于各类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根据各种类产权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准备情况,适时分阶段逐步纳入农村产权中心的流转业务办理范围,条件成熟的可先开展业务服务,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

第六条“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必须入场流转”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第三部分第(九)点交易主体“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同时参考外省市做法,并结合三亚市实际确定。

(三)第三章“流转服务”。主要介绍农村产权中心的服务内容,包括开具《流转交易鉴证书》,组织推介会,建立“一站式”服务等,以及鼓励公证、仲裁、金融等机构参与产权流转服务,

鼓励农村产权中心引进科技企业。

(四)第四章“政策措施”。主要介绍农村产权流转配套政策和优惠政策,明确《流转交易鉴证书》的作用。

第十五条“通过农村产权中心流转及鉴证的农村产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务、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农村产权中心查核《流转交易鉴证书》作为办理农村产权权证登记或变更的重要依据,优化相应办证手续”。是为了增加《流转交易鉴证书》在提升农村产权价值方面的功能,通过体现流转的正当性、规范性,保护流转双方权益,做到有据可查、有证可依。

第十七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不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权等在农村产权中心实现流转的,不收取作为转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流转服务费,只收取作为受让方的流转服务费用”。是农村产权中心建立初期,为鼓励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场流转积极性,同时减轻农民经济负担的创新措施。

(五)第五章“附则”。主要介绍此《办法》的解释部门、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五、名词释义

(一)农村产权:包括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以及其

他涉农服务项目。可分为4类:资源类,资产类,知识产权类,投资、融资服务类四大类。

(二)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三)转让方:是指农村产权流转过程中,产权流出方。

(四)受让方:是指农村产权流转过程中,产权流入方。

(五)出让:是指国家或集体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把国家或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时间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且土地使用者需要向国家或集体支付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的一种行为。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人具有法定规范内的处置权,可以对土地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六)挂牌:农村产权中心将需要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的信息,按规定在线上挂牌并发布公告,以此面向市场征集意向受让方。

(七)入场流转:是指农村产权在农村产权服务平台通过挂牌、信息发布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后,组织实施流转,通过市场运营实现价值最大化,使农村集体和农户的收益得到增加;通过标准的流转程序,使农村产权的流转得到规范

各个流转环节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流转,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私下暗箱操作,预防了基层经营腐败。

(八)鉴证: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由政府指定专门的第三方机构即农村产权中心,对农村产权流转双方在产权流转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确认,保证流转双方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完成流转行为。

(九)《流转交易鉴证书》:农村产权中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海南(三亚)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建设方案》等政策法律法规及文件对农村产权流转双方的流转程序,流转标的进行鉴证,符合规定的予以颁发《流转交易鉴证书》,主要记载流转双方、流转标的基本情况和流转方式、流转价格、流转期限等信息。

(十)“一站式”服务:在接受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前提下,农村产权中心为流转方提供全过程的包括初核接件、资格审查、权证代办等流转服务,做到一竿子通到底的“一站式”服务工作,有效减轻流转方的各项成本支出,提高流转效率。

(十一)质押: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并由后者占有该项财产,以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当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可作为质押的权利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在农村产权流转中,农村产权中心可组织产权权利人将其所拥有的产权在具有开展农村产权质押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办理产权质押。

(十二)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农村产权流转中,农村产权中心可组织产权权利人将其所拥有的产权在具有开展农村产权抵押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办理产权抵押。三亚市农村产权在进行产权质(抵)押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具有开发的潜力。

六、有关事项

(一)后续三亚市将陆续制定出台各类农村产权流转细则。

(二)《办法》解读人: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农村合作

经济管理科科长;联系电话:0898-88271197。

(三)海南(三亚)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地址:三亚市吉阳区吉阳大道273号云港园区六号楼1楼;联系电话:0898-887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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