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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三亚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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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 08:52 市农业农村局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三亚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三亚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集成利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为加快三亚市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市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确保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进一步提高政府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三亚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出台有哪些积极的影响?

答:本办法出台后,一方面规范了市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确保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另一方面能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开发优名产品,加快三亚市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更好地发挥龙头企业在我市农业结构调整中的牵动作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不断增加农民收入和增强地方经济实力。

三、《三亚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涉及的主体有哪些?

答:涉及的主体有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市纪检监察委、市审计局及贷款贴息扶持对象。

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负责对申报贴息材料进行审核。

市金融发展局负责对审核后的申报贴息材料进行汇总并形成报告和报表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负责对申报贴息材料进行复核和资金拨付工作。

市纪检监察委、市审计局及市财政局负责对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贷款贴息扶持对象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国家、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且在三亚设有分机构,从事农业开发项目,经营活动的农业龙头企业。

四、《三亚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贷款贴息资金使用范围?

答: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农业龙头企业贷款从事跟本辖区有关的农业项目的生产、加工、销售、农产品流通服务、研发和先进技术引进等,不得用于补充经费和接待等开支。

五、贷款贴息额度及贴息标准是多少呢?

答:国家级龙头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省级龙头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市级龙头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贴息标准以贷款发放当年央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的50%为标准贴息率,实际贷款利率高于标准贴息率的,按标准贴息率贴息。

六、贷款贴息期限是几年呢?

答:贷款贴息只能用于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贴息期限不得超过2年(含2年),超过2年的只按2年贴息,不满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七、贷款贴息的原则是什么?

答:贷款贴息遵循先用后补原则,采取事后贴息方式。

八、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贴息程序及审核时间?

答:农业龙头企业将申报贴息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完后,送市金融发展局审查,

九、每年申报贴息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每年申报贴息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每年7月进行当年度上半年贴息申报审核,次年1月进行前年度下半年贴息申报审核。

十、贴息资金怎样监管?

答:为确保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专款专用,资金管理规范、有效和安全,由市纪检监察委、审计局和财政部门每年对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三亚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是否有罚则?

答: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贴息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合规使用贴息资金。农业龙头企业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采取虚报、假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追回贴息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贴息政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该管理办法属于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因机构改革原因,部分单位名称更换,部分单位进行合并,以及部分时间规定不明确,故进行修订。

十三、新旧政策修订的差异:

1.第七条“贷款贴息只能用于一年以上的贷款”改为“贷款贴息只能用于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

2.第八条“农业、林业、渔业部门”改为“农业、林业部门”、“市金融办”改为“市金融发展局”;

3.第九条“国税、地税部门”改为“税务部门”;

4.第十条“市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改为“市农业、林业”、“市金融办”改为“市金融发展局”;

5.第十一条“市金融办”改为“市金融发展局”、(“市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改为“市农业、林业”;

6.第十二条“市监察局”修改为“市纪检监察委”;

7.第十三条“市金融办”改为“市金融发展局”、“市农业局、林业局、海洋局、各辖区政府”改为“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各区政府和育才生态区”、“农业、海洋、渔业、林业”改为“市农业、林业”;

8.第十五条“三亚市农业局”改为“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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