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农业农村局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农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督促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农业投资项目承担单位和涉渔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我市农业领域市场主体行为,促进农业领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三亚市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管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44号)及《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联合奖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7〕23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重点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加工企业、休闲农业企业、收购贮运企业、屠宰企业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重点是生产经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农业投资项目承担单位(重点是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的建设施工单位),涉渔企业(重点是从事海洋捕捞生产及水产养殖生产等企业),农机生产、销售单位和动物诊疗服务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接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市场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农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是指三亚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局”)各科室及各下属单位参照对市场经营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及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对市场经营主体的良好守信行为和违法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将其列入“红黑名单”,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公开途径向社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联合奖惩措施,具体分为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守信“红名单”管理,是指我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管理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并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市场经营主体及有关的守信情况进行公布。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失信“黑名单”管理,是指我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管理过程中具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履约或不履行法定义务、不接受行政处罚、违背诚信守信原则等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场经营主体及有关的失信情况进行公布。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领导我市农业领域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各科室及各下属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农业领域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审核、公开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农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依据包括:
(一)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二)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
(三)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
(四)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农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信息内容包括:
(一)名单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三)名单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第九条 连续两年无违法违规行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场经营主体,列入守信“红名单”:
1. 受到市级以上政府机关表彰奖励的;
2. 注册商标被列为市级以上著名商标的;
3. 产品获得农业“三品一标”认证的;
4. 被评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省级以上“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休闲农业示范点”、“最佳诚信企业”等荣誉称号的;
5.在渔业安全生产年度责任目标考核或检查中被列为“先进”等级,且近两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生产责任事故的;
6.连续三年按时申报渔船年度审验且合格的;
7.其他应当列入守信“红名单”的条件。
第十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场经营主体,列入失信“黑名单”:
1. 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的;
2. 在同一年度内的产品质量抽检中,连续2次及以上或累计3次及以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3. 一年内行政处罚或立案查处次数达2次及以上的;
4. 违规出售、收购、加工、贩运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或在动物及动物产品加工经营过程中注水或非法注入其他物质的;
5. 因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问题导致发生重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6. 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情问题被媒体曝光或被举报,对三亚市旅游城市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7.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农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和执法,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8. 未取得有关行政许可进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经行政执法部门警示后拒不改正的;
9. 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及其他农产品质量标志的,或伪造证照、检验报告、产地证明等重要文件的;
10. 经警示后拒不召回有关主管部门已经责令召回不合格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的;
11.同一个法人注册同行业(类型)合作社被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
12.农机生产销售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被责令改正的;
13.骗取惠农补贴资金的;
14.无相关资质而承揽农业投资项目建设的;
15.在农业投资项目建设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项目质量不达标的;
16.因养殖生产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造成较大以上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17.一个年度内因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立案查处2次(含)以上或一个年度累计发生2起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18.违反休渔规定且有2次及以上被行政立案查处的;
19.渔业船舶连续两年未申报检验以及其他违反船舶检验规定的;
20. 其他应当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条件。
第十一条 对被列入守信“红名单”期间的市场经营主体,采取以下联合激励措施:
1. 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2. 优先推荐“红名单”主体申报各类荣誉奖项;
3. 在政府财政性资金补贴、政府采购、农产品资源交易等活动中,予以加分或优先考虑;
4. 在日常检查、年度检查等监管工作中优化检查频次;
5. 其他应当被列入守信“红名单”的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期间的市场经营主体,采取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1. 从严审核农业行政审批项目,限制新增农业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核准;
2. 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4. 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场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5. 取消其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6. 禁止参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政府财政性资金补贴、农业扶持等活动;
7. 其他应当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各科室及各下属单位负责整理上报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由办公室负责汇总,形成初步认定的信用“红黑名单”。
第十四条 将初步认定的信用“红黑名单”与全国、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红黑名单”进行交叉对比,确保名单主体的全面、真实、有效。
第十五条 信用“红黑名单”正式发布前,应提前30日向被发布的名单主体发出通知,被发布的名单主体对发布内容有异议的,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5日内向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自收到异议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复核、更正等工作,同时将审查结果反馈申请人。
第十七条 正式发布的信用“红黑名单”经业务科室提交名单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最终应当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信用“红黑名单”的发布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十九条 农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公布方式和发布期限为:
(一)应当自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信用中国(三亚)”网站,实现动态管理。
(二)可以通过三亚日报等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但公布信息必须与“信用中国(三亚)”网站公布的信息相一致。
(三)名单信息的发布期限为1年,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期限届满后,名单信息从公开平台删除,转为后台档案保存。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列入守信“红名单”的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反映并提供证明材料,办公室应在收到反映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市农业农村局应重新对被反映主体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反馈反映人和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办公室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和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当事人对反馈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司法诉讼。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失误导致市场经营主体被误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应及时将其从失信“黑名单”中退出,向当事人书面道歉并进行澄清,恢复其名誉。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的,依法给予赔偿。
对于被误列入守信“红名单”的市场经营主体,应尽可能收回其受到联合激励获得的权益。
第二十三条 在农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公布期间,已列入“红名单”的主体一经确认有发生失信行为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在7个工作日内从“红名单”中予以撤销,并及时将相关情况进行公示以及报送至“信用中国(三亚)”网站。
第二十四条 在农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公布期间,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如存在主动消除“黑名单”中的失信行为,恢复良好社会信用的,应在信用“红黑名单”公布6个月后,向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书面提出退出“黑名单”申请。
第二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应收到退出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报请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在7个工作日内从“黑名单”中予以退出,及时将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并报送至“信用中国(三亚)”网站。
第二十六条 被列入“黑名单”期间的失信主体,如在公布期限届满后仍存在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情况,应当视情况延长其被列入“黑名单”的期限和被实施惩戒措施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 严禁市农业农村局各科室及各下属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利用“红黑名单”的信息向名单主体索要钱物、威吓要挟或打击报复。一旦发生以上情形,移送相关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各科室及各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隐私或隐瞒不报等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