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三亚市农药领域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各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农药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于2025年9月8日经三亚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第2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农药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药领域的监督管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严厉查处违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农药行为,确保三亚市农业生产用药安全,依据《农药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举报违法经营使用农药奖励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嫌违反农药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行政机关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人应当通过市农业农村局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电话、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育才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举报农药领域违法行为线索(投诉举报渠道变更调整的,以各区(育才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公布为准):
天涯区电话:(0898)88911761,地址:三亚市天涯区凤凰路319号;
吉阳区电话:(0898)88712623,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宾大道天豪万琉合院A1栋;
海棠区电话:(0898)38888167,地址: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办公楼海棠区农业农村局;
崖州区电话:(0898)88820921,地址:三亚市崖州区崖城大道琼粤科技合作城A4栋3楼;
育才管委会电话:13876201108,地址:海南(三亚)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育才分中心1楼。
第四条 举报农药领域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未经许可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
(三)未经批准生产含有剧毒、高毒成分的农药;
(四)销售本省禁止使用、限制使用或仅限出口的农药的;
(五)运输农药的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未按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
(六)使用国家和海南省明令禁用农药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农药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国家机关和负有相关法定职责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人以违法方式取得相关证据并进行举报的;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已被政府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媒体及自媒体等曝光的;
(五)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情形,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相同线索被2个或2个以上的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人,最先举报人的认定以受理部门登记时间为准;
(三)同一案件不同线索有2个或2个以上的举报人,视每个举报人举报信息的重要程度予以奖励,奖金总额不得超过单一案件的奖金额;
(四)2人以上(含2人)联名举报,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联名人共同取得;
(五)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若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六)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七)被举报的农药领域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应当按照本办法对查证的违法事实进行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农药领域的违法行为,经农业农村部门受理、调查核实举报事项属实,且经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终局性行政决定(含合法有效的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等)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举报违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农药线索的,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0元。奖励标准按照执法部门罚没金额的25%给予奖励。如奖励金额不足500元,则按照500元给予奖励金;如奖励金额超过50000元,则按照50000元给予奖励金;
(二)举报违法使用国家和海南省明令禁用农药的,最高奖励人民币10000元。奖励标准按照执法部门罚没金额的25%给予奖励。如奖励金额不足500元,则按照500元给予奖励金;如奖励金额超过10000元,则按照10000元给予奖励金;
(三)举报其他农药领域违法线索的,奖励标准按照执法部门罚没金额的25%给予奖励。如奖励金额不足500元,则按照500元给予奖励;如奖励金额超过10000元,则按照10000元给予奖励;
(四)举报同一行为主体在多个环节涉嫌违法的,按不超过2个环节就高给予奖励。
如上级文件规定的标准高于前一款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各区(育才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设置统一的登记表,对举报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和举报的内容、时间、要求等应当明确记载,于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核,并将是否受理举报的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预算中。举报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门、执法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管理制度,做好举报奖励的受理、审定以及奖励资金的计算、审核、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举报奖金的审核和发放程序:
(一)审核。执法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受理部门,通知内容应当包含法律依据、违法事实、行政决定、涉案货值或金额、社会影响等建议。
举报受理部门在收到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予以审核,审核无误后拟定奖励金额,报市农业农村局发放。
(二)决定奖励和领取通知。市农业农村局在审核确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作出并送达《行政奖励决定书》,举报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办理完成后市农业农村局以转账的方式向举报人发放奖金。委托他人代办领取奖金手续的,受委托人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市农业农村局通过已登记的举报人联系方式联系3次以上仍无法取得联系并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告90个自然日后视为已送达。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放弃奖励。
(三)发放和存档。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办理奖金申请、发放手续后,将举报记录、处理调查情况、奖金审批、发放等材料依法设定密级整理归档,并交由档案部门保存。
第十二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奖励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告知举报人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部门、执法部门等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举报事项的接收、受理、登记及办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
(三)办理举报时不得出示举报信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鉴定笔迹;
(四)开展宣传报道,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五条 受理、办理举报事项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于应当受理、办理的举报事项未及时受理、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举报事项的;
(二)将举报人的举报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或帮助被举报人转移、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对涉及重大问题或者紧急事项的举报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四)未妥善保管举报材料,造成举报材料损毁或者丢失的;
(五)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六)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农业农村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并按规定退回财政。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其他部门依据职能受理的农药领域违法行为举报案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