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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农民群众:
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落实藏粮于地,我国严格划定18亿亩耕地红线,保持我国粮食安全稳定的耕地底线。近期,经过工作人员巡查、群众举报反映,并结合国家、省级下发的有关图斑影像,发现部分农户在耕地上种植槟榔等非粮食作物,改变了耕地种植用途,影响粮食产量,对国家粮食安全造成威胁,违反了国家有关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为严格控制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种植槟榔等非粮食作物,同时避免给土地承包人、种植户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现就禁止在耕地种植槟榔等一年生及以上非粮食作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耕地上种植槟榔、火龙果、菠萝蜜等一年生及以上非粮食作物。
永久基本农田“四严禁”:
1.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控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
二、违法种植面临巨额罚款也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对已经在耕地种植槟榔、芒果、火龙果等非粮食作物的,由种植者及时自行清理还田,确保耕地全部用于种植粮、油、棉、糖、蔬菜等符合耕地种植认定标准的作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属于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情形。
三、为减少广大农民群众损失,对有种植槟榔、花梨、菠萝蜜、火龙果等作物需求的农民群众,请及时咨询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经工作人员核查地类性质后,方可在园地、林地等符合种植条件的地类上种植。
望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落实国家耕地使用规范,禁止在耕地内种植一年生及以上非粮食作物,一经任何渠道发现,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治,一切损失由农户自行承担。
监督电话:0898-88266642、0898-88272632
特此通告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