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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34-0/2023-0055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2-09-22
  • 发文字号: 三府办函〔2022〕91号
  • 发布日期: 2022-09-23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2-09-23 10:14:42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

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

市乡村振兴局 市委农办 市财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维护扶贫项目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3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和定点帮扶资金等资金投入的扶贫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其表现形式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国家对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即非经营性资产,以下均称为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分类管理,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旅文、交通、水务、卫健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属于国有资产的,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属于农村集体资产的,按农村集体资产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资产清查、确权和移交


第五条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分年度、分批次、分资金来源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实际拨付给各项目业主单位的各级扶贫项目资金,以台账的方式提供给各项目业主单位。

第六条各项目业主单位根据财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扶贫项目资金安排台账,对本单位实施的扶贫项目开展清查工作,编制本单位扶贫资金项目清单和扶贫项目资产清单,并按项目的行业属性,分别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扶贫项目资产清单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分类、分年度建立。

第七条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同级各项目业主单位报送的扶贫资金项目清单和扶贫项目资产清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同级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及有关部门对扶贫项目逐一逐项进行会审,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牵头会审通过的扶贫项目资产,根据本行业相关规定提出确权建议意见,报同级乡村振兴部门汇总。

第九条市、区乡村振兴主管部门根据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扶贫项目资产清单及确权建议,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单村扶贫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产权归属所在村集体;跨村扶贫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根据各村投资比例确定各村产权;通过“飞地经济”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经营性资产,产权归属原扶贫项目受益村集体。

第十一条单村扶贫项目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原则上产权归属所在村集体,但没有给村集体带来实质性收益或管护维修责任大、专业性强、管护费用高的公益性资产,不得确权给村集体,由区政府按行业属性确定区级行业部门管理。

跨村扶贫项目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原则上确定为国有资产,按行业属性由区级相关行业部门管理。

教育、卫生、文化等行业领域的公益性资产,对其产权归属有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产权归属规定不明晰的,由区政府结合实际情况依法确定产权归属。

第十二条资产确权审定后,市、区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审定结果,分类编制市、区、村三级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并分别在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村委会公开栏内同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和公示无异议后,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结果,组织项目业主单位和资产接收单位填写《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单》及所附档案移交清单,资金、实物等资产及档案由双方清点,一一对照接收,并由双方负责人签名和单位盖章确认。

第十四条扶贫项目资产审定和移交后,各区、市相关行业部门将本区(本行业)扶贫项目资产总台账报市乡村振兴部门汇总,由市乡村振兴部门报省乡村振兴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区政府每年3月前要根据本区域内扶贫项目资产变化情况,经区政府审定后,及时更新本区域的村、区两级扶贫项目资产台账,报市乡村振兴主管部门汇总,形成市级扶贫项目资产台账(总)。市级台账、区级台账、村级台账对应在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村委会公开栏内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一)在建项目完工验收、审计结算、财务结算或相关扶贫项目资产完成的相关手续和材料,按本细则开展扶贫项目资产清查、确权和移交。

(二)已完成扶贫项目资产清查、确权移交等程序,因现值变化、处置等原因,要及时对应进行扶贫项目资产台账更新。


第三章资产后续管护和运营


第十六条扶贫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完成之日起,扶贫项目资产的管护责任转移到扶贫项目资产的所有者,产权所有者按有关规定履行资产管理的职责。

第十七条经营性资产由项目资产运营主体负责管护(在项目具体运营协议上明确),并定期向所有者报告扶贫项目资产的运营情况;所有者可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实地检查,了解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状况及保值增值情况。

经营性资产归属村集体的,各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所有权、受益权和经营权分置的方式,在区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资产所有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将各村经营性资产统一集中经营,收益权归各村集体,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组织会审时,与确权建议一并提出统一集中经营的意见报区政府一起审定或单独提出统一集中经营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委托第三方统一集中经营的,受托方可根据协议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运营费用,运营费用可以采取“基本运营费+提成奖励”模式。

第十八条经营性资产所属扶贫项目涉及与相关市场主体合作或入股有期限的,期限届满前,协议各方均同意继续合作或入股且无需调整合同(协议)内容的,续签合同(协议)后即可继续实施。

期限届满前,合同(协议)各方均同意继续实施但需调整合同(协议)内容的,资产所有者应当在区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拟定运营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协议)。

期限届满前,合同(协议)各方不同意继续合作运营的,资产所有者应当在区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尽快拟定新的运营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及时清产核资,收回资产(资金),重新启动运营,避免资产(资金)闲置浪费。

第十九条纳入国有资产范围的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护,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按行业要求负责履行管护责任;

纳入村集体资产范围的公益性资产,由村集体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或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护等方式进行管护,管护和维修费用可从本村经营性资产收益中安排。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区财政主管部门给予支持或由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维护。


第四章资产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包括经营性资产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主要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具体包括扶持监测帮扶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人口、低收入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的产业发展和安排公益性岗位,对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自主发展产业且经营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适当奖励,用于产业发展,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等方面,不得用于村委会的办公经费和干部及工作人员补助。

第二十一条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资产收益资金量、分配人口范围、分配方式、分配条件和标准等因素,通过设置一定条件鼓励采取村内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方式,激发内生动力,制定本村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执行,并报区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资产收益原则上每年最少分配一次。各村应当根据本村的收益分配方案,结合分配对象的产业发展、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日常表现等积分情况,以及各类公益性岗位、村内项目建设等工作以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差异化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严禁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资产处置是指扶贫项目资产的所有者及占用单位(含企业)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或设置担保、抵押等增加资产负担的行为,以及改变资产性质和用途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纳入国有资产范围内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纳入村集体资产范围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由资产所有者(村民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拟定处置或核销方案,经村民会议或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区政府批准后处置或核销。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应当及时处置,避免资产流失或闲置。

(一)对于因市场行情变化,继续执行原扶贫项目计划或协议,可能会带来极大风险,可结合项目资产的实际功能和市场情况进行转产转型,采取改变原用途,转变经营等方式处置。

(二)因经营主体解散、破产或严重亏损无力经营,造成资产项目已停止运营、使用或合作方已明确表示无法继续经营,扶贫项目资产已不能正常发挥效益的,要及时进行清算,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依法、合理、及时分割债权债务,采取本村集体独立经营或合作经营的方式,继续发挥资产效益。经评估,确定无法经营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变卖、留用、报损等方式处置。

(三)对合作到期停止运营的资产项目,已无继续经营必要,其物化设施未达到正常使用设计年限,归项目所在村集体继续使用;不在村集体土地上的,可以按设计使用年限或评估价值协商给经营主体。

(四)因自然损耗、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造成扶贫资产无法继续运营和使用,扶贫项目资产不能正常发挥效益的,及时进行清算,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拨、变卖、报损等方式处置。

(五)其它需要处置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因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提升,原有扶贫项目资产不需要继续使用或暂时不用的,不涉及资产产权转移及核销的,可不作处置,按实物的名义价值1元入账,在扶贫项目资产台账上注明。

第二十八条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当及时更新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并注明处置方式、收益和时间,同时将资产处置的相关档案资料与原有扶贫项目资产摸底清查表、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单等材料一起存档,同档保管,以便今后查阅。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扶贫项目资产档案形成单位应当按国家档案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精准扶贫档案管理细则》的通知(档发〔2016〕13号)的规定,加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按“一项目一档案”原则,专档专柜妥善保管,并明确档案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条扶贫项目资产档案形成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综合档案馆(中心)移交扶贫项目资产档案。

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明确档案数量(附案卷目录清册)、交接日期,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参照本细则执行;市、区财政主管部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后续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中涉及农村集体资产有关事项,本细则没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即2022年9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名词解释:

“飞地经济”:是指两个相互独立、经济发展存在落差的行政地区打破原有行政区划限制,通过跨空间的行政管理和经济开发,实现两地资源互补、经济协调发展的一种区域经济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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