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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农业农村局信用工作实施细则
  • 索 引 号:00823234-0/2019-0018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2019-08-01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19-08-01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信用工作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9-08-01 18:23:12

市农业农村局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信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农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政府组织的导向作用,落实我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农质发〔2014〕16号)、《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三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三亚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局”)工作职责及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三亚市农业农村局信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包括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及信用联合奖惩等信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从业主体,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动物诊疗服务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局主管我市农业领域信用体系管理工作,包括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使用、公开等。信用信息管理活动应当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本细则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农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农业农村局各科室及各下属单位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大力完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加强农业领域的信用监管,改善从业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诚信缺失、惩戒不力等问题。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第六条结合市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工作实际,建立并落实《信用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农业领域从业主体的信用等级分类标准,加快推进农业领域信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业领域从业主体的信用信息按照《信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归集并整理后,应当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

第八条按照守信与失信的等级标准,结合归集的从业主体信用信息,将从业主体的信用评定为A级、B级、C级、D级和E级五个等级。

第九条在信用等级评定年度内,从业主体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记录均合格,并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评定为A级:

(一)经市级及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评价等级为优良以上或者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评价等级为AA级以上的;

(二)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市级以上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荣誉表彰的;

(三)获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等“三品一标”优质农产品认证的;

(四)被评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省级以上“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休闲农业示范点”、“最佳诚信企业”等荣誉称号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在信用等级评定年度内,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评定为B级:

(一)在申请行政许可或被监督检查时,未发现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

(二)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或抽样检查中保持合格记录的;

(三)无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记录的;

(四)无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或被媒体曝光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在信用等级评定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评定为C级:

(一)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或抽样检查中具有2次及以上不合格记录的;

(二)因违法违规使用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或有充分证据证明无主观故意,并能及时整改到位的;

(三)在申请行政许可或被监督检查时,发现向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情节轻微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在信用等级评定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评定为D级:

(一)因质量安全、动植物疫情问题经媒体曝光或被投诉举报,但影响未达到严重失信等级的;

(二)仿冒、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或其他农产品质量标志,经警示后加以改正的;

(三)拒不召回有关主管部门已经责令召回不合格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经警示后及时召回的;

(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非法添加、弄虚作假等故意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经责令整改后及时整改的;

(六)骗取惠农补贴资金被发现后能及时退回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在信用等级评定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评定为E级:

(一)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或抽样检查具有不合格记录,逾期仍不改正或复查结果仍不合格的;

(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非法添加、违规使用禁用物质的;

(三)一年内行政处罚或立案查处次数达2次及以上的;

(四)拒不召回有关主管部门已经责令召回不合格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经警示后仍未及时采取召回措施的;

(五)因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情问题被媒体曝光或被投诉举报,对三亚市旅游城市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六)仿冒、伪造他人注册商标、质量标志、检验报告或产地证明等重要文件,经警示后拒不改正的;

(七)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农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和执法,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八)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或者动物产品进行屠宰、生产、加工、销售、收购、储藏或者运输的;

(九)骗取惠农补贴资金被发现后不及时退回或退回但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信用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农业领域从业主体实施相对应的信用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信用奖惩措施可以采取主体责任关联机制,将从业主体的信用等级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行为直接责任人等个人主体相关联,一并实施信用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对评定为A级的从业主体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将其列入市农业农村局守信“红名单”考虑范围;

(二)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

(三)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和抽样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四)在名牌推荐、产(商)品扶优推优、各级政府奖励项目等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对评定为B级的从业主体实施以下措施:

(一)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情况下,依法依规优先办理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备案手续等事项;

(二)除有因检查外,适当降低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和抽样检查频次;

(三)优先向行业协会推荐参与相关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对评定为C级的从业主体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和抽样检查的重点,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二)减少或降低政策支持、资金扶持力度;

(三)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诚信培训;

(四)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一般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对评定为D级的从业主体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将其列入市农业农村局失信“黑名单”考虑范围;

(二)扩大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和抽样检查范围,增加检查频次;

(三)限制参加评先评优、行业表彰等活动;

(四)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性资金支持

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

(五)在行政审批、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过程中从严核准项目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对评定为E级的从业主体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将其列入市农业农村局失信“黑名单”,在“信用中国(三亚)”网站等平台予以公示;

(二)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三)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

(四)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五)禁止参加评先评优、行业表彰等活动;

(六)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性资金支持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惩戒措施。

第四章信用等级的公开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的结果,按照A级、B级、C级、D级、E级五个等级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从业主体信用等级的公开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如实记载农业领域从业主体的真实信用等级信息。

第二十三条通过三亚日报等媒体平台予以公开的信用等级信息必须与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用等级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十四条信用等级信息公开的期限为1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期限届满后,转为内部档案保存,不再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被评为C级、D级、E级的从业主体如果在信用等级信息公开期间积极修复自身信用,应在公示期满6个月后向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提出书面调整等级申请,经办公室核查认定后,应当视情况调整相应信用等级。

第二十六条被评为A级、B级的从业主体如果在信用等级信息公开期间发生其他失信行为,经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核查属实的,应当下调至相应失信等级;被评为E级的从业主体如果在信用等级信息公开期间,存在拒不整改严重失信行为或者加重失信行为的,应当延长公开期限和实施惩戒措施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从业主体有权知晓与其信用等级信息相关的公开和使用等情况,可登录市农业农村局政府门户网站予以查询。

第二十八条从业主体认为信用等级信息归集、公开的内容或者程序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在1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内向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从业主体提出异议的,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在政府门户网站更正或撤销异议信息,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作出不予更正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章信用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条完善组织领导,成立市农业农村局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规划领导及监督市农业农村局的年度信用建设工作。

第三十一条落实主体责任,严格细化责任分工,明确责任人员,各科室及各下属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用记录核查等日常信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反馈工作实效。

第三十二条强化资金保障,将市农业农村局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费纳入到年度财政预算当中,具体内容由信用体系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实施。

第三十三条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负责归集信用信息目录和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清单的编制,由相关责任科室和责任单位负责信用信息推送和动态更新信用信息。

第三十四条市农业农村局各科室及各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信息公开和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

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提供、归集、公示和使用从业主体信用信息;

(二)篡改、虚构从业主体信用信息;

(三)违反规定披露或者泄露不应公开的从业主体信用信息;

(四)不按照规定进行信用信息更正或撤销;

(五)利用从业主体信用信息非法牟利;

(六)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从业主体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供虚假、伪造的信用信息,造成信用等级评定失准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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